语言文字工作基本要求
一、教师普通话的要求
1、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,在教学和集体活动中必须坚持使用普通话,否则不得参加教学评估,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,不得评为先进个人。
2、鼓励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在教学和集体活动中说普通话。
3、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教师和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的一项条件。
4、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、担任了教学任务的教师普通话应不低于二级乙等,鼓励语文教师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以上。
二、学生普通话的要求
学生在校园内说普通话,鼓励在校外也使用普通话。
三、教师对外交流必须使用普通话。
四、印刷的文件。宣传材料,颁发的奖状、奖品、证书,制作的各种标牌、课堂板书、各种教具、板报、宣传栏,不能使用繁体字、异体字、二简字、错别字。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、标语、请柬等用字,必须达到文字规范要求。
五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文字规范化、标准化知识教育和用字规范基本功训练。